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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法制建设的十大亮点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5-06 16:00:37

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法制建设的十大亮点        

        

  一、确定人本法律观 
  在人类历史上,奴隶制时代实行的是神本法律观,封建制时代是君本法律观,资本主义时代是物本法律观,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怎样的法律观?在科学发展观成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后,这一答案清晰起来,即应实现人本法律观。科学发展观既是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因此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法律观
 
  二、描绘法治蓝图
  十八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较大的不同在于: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种转变勾勒出十年之后法治的新愿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三、确定共同价值观
  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理想: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第二层次是制度的价值沉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第三层次是中华民族共同的道德: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将三个层次相结合,就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中,作为制度支撑的是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十八大报告的重要贡献在于凝炼出我国制度的共同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应是我国法治的共同价值。
 
  四、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十八大报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五、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
  报告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指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此相呼应的是,报告提出要坚决反对三种现象: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态度非常坚决。这是用平等原则来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腐败产生于特权,反腐败如果不反特权等于不反。此次重申,既有现实的针对性,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六、确保司法职权独立
  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职权独立始终是宪法对于司法的第一原则和根本原则。没有独立行使职权,就没有现代司法制度,也就没有法治保障。独立行使职权包含多层含义: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法院和法院之间要独立、法官的人格独立、法官的判断独立和法官的责任独立。只有满足上述五个要求,才可以称得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确保的字眼来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是司法改革的新任务,也是我们对法治如何最终实现路径的新探索。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大报告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根本。
 
  七、运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十八大报告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其实是要用法治思维来替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这说明党对提升领导干部能力又提出了新要求。
 
  八、用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此前的提法是四句话、16个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十八大报告发展了这一体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是法学界一直呼吁的,也是人民法院的一大贡献。重大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基础上的社会管理创新,因此,管理社会最先进、最可靠的方法应该是法治,而不是其他。
 
  九、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法治开始于约束公共权力,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十八大报告以专门段落阐述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我党对法治功能认识的新水平。分权并形成制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表现之一。
 
  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胡锦涛同志去年的“7·1”讲话,到今年的“7·23”讲话,再到十八大报告,都采用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说法。法治精神的地位排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前,这是一个重要变化。关于法治精神,法学界赋予其六项含义:一是宪法法律至上,二是追求公平正义,三是尊重保障人权,四是约束公共权力,五是司法职权独立,六是自由平等和谐。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十八大报告的重大亮点。